曾庆朝
1994年6月,家住河南南阳市梅溪路的个体商户乔荣增供给另一商户宋梅啤酒进行销售。宋梅收到乔荣增的啤酒后写下一份欠乔1786.10元的字据。此后,乔荣增多次向宋梅催要该款未获。1996年10月7日,乔荣增与他人一道再次向宋催要货款时,宋梅前夫仲宝丁要求出示欠款字据,而当乔将字据原件递给仲宝丁时,仲将其吞吃。乔荣增只好将宋梅推上了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的被告席。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宋梅给付所欠乔荣增的货款和承担诉讼费90元。宋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卧龙区法院遂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